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4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被告:钟梓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被告:广东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梓源、广东华庭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5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67元(***已预交),本院准予免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6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嫄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