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民终45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
原审被告:钟梓源,男,198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原审被告:广东华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钟梓源、广东华庭建设有限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湛江宝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15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诉前和解阶段,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67元(***已预交),本院准予免收;***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77.67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嫄
审 判 员 侯 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