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2240号 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工业园区达江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997033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7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额的财产。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以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2223000019110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昊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