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224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茶亭工业园区达江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9970333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赣1102民初2240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饶市恒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调解协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昊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