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489号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长福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W7P79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徐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5032元或与此等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15032元或查封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等其他财产及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兴市鼎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