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91民初4154号 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带湖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0558819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洋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9号院1号楼1至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4341301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洋洋、***与被告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9792565.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利息,以一期下欠的工程款3095296.12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22日至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以二期下欠工程款6697269.73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1日至偿还完毕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0年与被告签订了《菏泽市国贸中心(一期)工程后注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承包合同》、《菏泽市国贸中心(二期)工程桩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工程地址为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路南,中山路北,和平路两侧,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截止2013年8月累计完成产值28260508.82元,后因项目自身原因剩余桩基工程未能施工,双方与2019年9月2号结算办理完毕,现尚欠工程款9792565.85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对剩余的工程款拒不向原告支付。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且累计结算价款为28260508.82元。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40天内支付至95%,后一年内支付至100%,二期工程结构封顶70天内支付至70%,单体竣工验收后40天内支付至80%,业主审核完毕40天内支付至90%,整体竣工备案后且业主审计后支付至95%,后两年内支付至100%。两项目均约定付款前完成完税工作。现在项目并未竣工验收备案,因此按照合同约定仅需支付至70%,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前应完成完税工作(代扣代缴或开具相应的发票),且无需支付任何利息。原告已完成总工程款为28260508.82元,我方已支付18467942.97元,尚欠9792565.85元。距离支付70%工程款为1314413.19元(28260508.82元乘以70%减去18467942.97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0年8月1日,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菏泽市国贸中心(一期)工程后注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甲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保修等方式将菏泽市国贸中心(一期)工程后注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暂估造价1550万元;付款方式:甲方地下结构完成后四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合格工程量的50%,裙房结构封顶,甲方付至乙方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结构封顶七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四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至结算款的95%,5%保证金竣工验收后一年内付清。所有付款前,乙方都必须提供相应额度的施工当地正式完税发票。 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乙方)还签订了《菏泽市国贸中心(二期)工程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以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保修等方式将菏泽市国贸中心(二期)工程后注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合同暂估造价1252万元;付款方式:单体工程结构地上六层完四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合格工程量的60%,结构封顶七十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完成合格工程量的70%,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四十天内支付乙方已完成工程量的80%,提供单体工程分分包结算申请表(须由项目部各相关部门签字确认)及合格的竣工验收资料,并按业主确定的资料审核程序达到要求,经双方确认后40天内支付至单体工程合同价款的90%。所承包工程全部完工,经设计院、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甲方(四方)验收合格,乙方需提交完整的竣工工程资料(四套)、和乙方完整结算资料(要有分包单位结算资料提交人及项目经理部合约部结算资料接收人签字),并通过业主审计一年内支付结算总价款至结算款的95%,剩余5%工程款(质量保修金)2年内无息支付乙方(竣工交验第一年到期日30天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竣工验收第二年到期日30天内,支付工程总价款的3%)。发票的开具方式本合同暂定为代扣代缴纳税的方式。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承包的桩基工程进行了施工,并分别于2012年11月、2013年12月完工并交付被告。现被告使用原告完成的地基建设的楼体均已封顶,但非因原告的原因,工程一直未能完成验收备案。2019年8月26日,经双方结算确认:一期工程结算价款为16487769.09元,下欠一期工程款3095296.12元;二期工程结算价款为11772939.73元,下欠二期工程款6697269.73元,合计欠9792565.85元,其中一期工程款应缴税款已由被告代扣。庭审时被告表示,2013年7月,中建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菏泽市国贸中心(一期)工程后注浆钻孔灌注桩工程承包合同》和《菏泽市国贸中心(二期)工程桩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完成被告发包的桩基工程后,于2012年11月、2013年12月交付被告,两项桩基工程上所建楼体已顶。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设计院、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甲方(四方)验收合格”作为支付全部工程款的条件,但非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涉案工程未能竣工验收备案、未能经设计院、建设单位、现场监理、甲方验收合格,且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6日已进行结算,对于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9792565.85元的事实进行了确认,被告在原告完成并交付涉案工程后长达八、九年的时间仍拒付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拖欠的工程款9792565.85元,并应自结算之日2019年8月26日起计付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792565.85元及利息(以9792565.85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965元,由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31元,由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0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