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5102民初1779号 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时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金碧路88号商业楼第1栋第4层4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地建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恒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地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恒宸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地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宸公司立即向地建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842855.58元及利息(其中自2021年3月1日起以799739.98元为基数按LPR向地建公司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自2020年11月28日起以43115.60元为基数按LPR向地建公司支付延迟付款期间的利息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恒宸公司为恒大地产集团粤东有限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地建公司与恒宸公司于2018年11月28日签订《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宸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交界处的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发包给地建公司施工,合同还对工程款计价及付款时间等事项进行约定。地建公司依约履行完毕施工合同义务,经验收合格并已办理好竣工结算。2020年11月30日,经地建公司与恒宸公司竣工结算,恒宸公司应付给地建公司的结算工程款为7401696.82元,已付工程款6601956.84元,尚余工程尾款799739.98元未付。根据合同第九条第3款的约定,恒宸公司应在2021年2月28日前向地建公司付清工程款余款。另地建公司与恒宸公司于2019年7月8日签订《潮州恒大名都1号楼商铺补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恒宸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补灌注桩工程发包给地建公司施工。2020年11月27日,经地建公司与恒宸公司竣工结算,恒宸公司应付给地建公司的结算工程款为43115.60元,尚余工程尾款43115.60元未付。经地建公司多次***公司催收款项,***公司怠于履行,地建公司为依法维权,特具状起诉,请依法支持。 恒宸公司未作答辩。 地建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恒宸公司没有到庭应诉表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恒宸公司作为发包人,地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东潮工合字18[0.78-6]032粤穗),约定恒宸公司将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交界处的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发包给地建公司,合同暂定总价为5760772.76元,工程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地建公司可提出结算申请,恒宸公司在完成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又补充签订《〈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四)(赶工奖协议)》,约定鉴于地建公司承接的《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的施工进度达到恒宸公司设定的目标进度,恒宸公司同意支付地建公司赶工奖,具体赶工奖金额为153921.10元等。上述工程于通过验收合格,双方于进行结算,一致确认上述工程结算总金额为7401696.82元。上述工程的工程款恒宸公司已支付地建公司6601956.79元,余工程款799740.03元尚未支付地建公司。 ,恒宸公司作为发包人,地建公司作为承包人,双方签订了《潮州恒大名都1号楼商铺补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东潮工合字19[0.78-6]056粤穗),约定恒宸公司将位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补灌注桩工程发包给地建公司,合同暂定总价为46349.68元,进度款每月支付至地建公司完成合格施工量的80%等。后上述工程双方于进行结算,一直确认上述工程结算总金额为43115.60元,该款恒宸公司尚未支付地建公司。 另查明,地建公司于1999年3月9日成立,经营范围为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等。 本院认为,地建公司与恒宸公司签订《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东潮工合字18[0.78-6]032粤穗)及《潮州恒大名都1号楼商铺补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恒粤东潮工合字19[0.78-6]056粤穗),地建公司具有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资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的规定,上述两份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上述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于2020年7月13日通过验收合格并于2020年11月30日进行了结算,依据《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中关***公司在完成结算后三个月内付至结算总价款的97%,工程结算总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若无质量问题,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后30天内无息支付的约定,恒宸公司应于2021年3月1日之前向地建公司支付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工程款7401696.82元的97%即7401696.82×97%=7179645.92元,抵除恒宸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6601956.79元,恒宸公司应支付地建公司工程款的数额为577689.13元(其余3%的工程款即7401696.82×3%=222050.90元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因工程的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地建公司应于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权利);潮州恒大名都1号楼商铺补灌注桩工程于2020年11月27日进行了结算,《潮州恒大名都1号楼商铺补灌注桩工程施工合同》中只约定了进度款,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恒宸公司应于2020年11月28向地建公司支付潮州恒大名都1号楼商铺补灌注桩工程的工程款43115.6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地建公司所提恒宸公司向其支付所欠工程款577689.13元及43115.6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欠付的潮州恒大名都首期2、3地块挡土墙工程的工程款577689.13元的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起计算,欠付的潮州恒大名都1号楼商铺补灌注桩的工程款43115.60元的利息自2020年11月28日起计算,均按起诉时(2021年11月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及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六条及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77689.13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3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2021年11月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3115.6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2021年11月9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228元,减半收取计6114元,由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04元。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1110元已由其预交,被告潮州市恒宸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的受理费500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原告江西地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本案受理费500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艺 书 记 员 黄 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