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与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洪城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02民初4428号之三
本院对原告江西华特电子化学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大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作出的(2020)赣0102民初4428号民事裁定书之二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裁定书第二页倒数第四行:“人民陪审员万淑婛”应补正为:“人民陪审员颜晓冬”;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三行:“人民陪审员李家湧”应补正为“人民陪审员王佩珍”。
审 判 长  帅学农
人民陪审员  颜晓冬
人民陪审员  王佩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