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5772号之一
原告: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3FLG1N。
法定代表人:朱洪保。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钰,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聪,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宁远大街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9963136R。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
原告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38元,合计3714元,由原告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匡宗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金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