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59号
申请人: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前湖村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MA383FLG1N。
法定代表人:朱洪保。
被申请人: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宁远大街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9963136R。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
申请人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452.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4XXXXXX89)作为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5772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捷维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452.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泽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姜 蕾
书 记 员 于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