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某某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114执保32号

申请人:***,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玲玲,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苏珊,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马前坤,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9963136R,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宁远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前坤、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前坤、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999元的财产进行查封保全,并提供了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前坤、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6799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全金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