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12民初3043号
原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宁远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759963136R。
法定代表人:张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俊,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411690766。
被告:***,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div>
原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均不服新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新劳人仲字[2020]第31号仲裁裁决书,分别于2020年8月13日、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0)赣0112民初2912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熊 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肖楚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