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781号之一
原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宁远大街6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场三路27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西东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爆发新冠肺炎疫情,当事人因受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参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