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4079号
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严店乡油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060838956L。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利杭,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北京高文(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春市上高县镜山大道3号县畜牧水产局办公楼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558482029J。
法定代表人:熊志勇。
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为1763元,由原告合肥磊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小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何 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