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民初719号
原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山集镇。
法定代表人:熊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得成,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江西抚州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焕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城朝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本院提起了已申请认为被告的建设工程款项结算诉讼,该诉讼与本案为同意事实和法律关系,均为工程结算,且在另一案件中当事人均有调解意愿。原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了减少诉累,节约诉讼成本,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26元,减半收取计15463元,由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李水连
人民陪审员 况毛花
人民陪审员 况了秀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唐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