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民初7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敖山集镇。
法定代表人:熊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得成,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抚州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力承,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焕作,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地址:上高县城朝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王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江西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9)赣0923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万元或者相应价值财产。后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赣0923民初719号民事裁定书,准许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水连
二〇一九年九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唐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