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3民初719之一号
原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敖山集镇。
法定代表人:熊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69年10月1日生,江西抚州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3月23日生,南昌市人,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洪都中大道176号。
法定代表人:谢智刚,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江西东利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偿还原告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保证金等各项款项共计人民币3015754元,被告三负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20日,被告一、被告二合伙通过挂靠被告三承包了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上高新天地商业街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并以被告三的名义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中,由于被告三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缴纳保证金的义务,2017年1月5日,江西上高县丰和置业有限公司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2月,被告一、被告二又挂靠原告以原告的名义与丰和置业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继续合伙承建上高新天地商业街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中,由于被告管理不善,拖欠民工工资、材料费等,导致工程经常停工,农民工到劳动监察大队上访,在此情况下,原告代被告一、被告二垫付了挂靠在被告三期间施工过程中所欠的民工工资、材料款、桩基础工程款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015754元,并代丰和置业退还了被告一、被告二所缴纳的保证金200万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起诉申请人及被告一偿还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保证金等款项,根据原告的诉因及请求权基础,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权不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因申请人的住所地不在上高县,故上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送被告所住地(即申请人所在地)的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原告起诉申请人及被告一偿还其垫付的农民工工资、材料款、工程保证金等款项,根据原告的诉因及请求权基础,申请人认为本案的管辖不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应以被告所住地为标准来确定受诉法院。因申请人的住所地不在上高县,故上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交送被告所在地(即申请人所在地)的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主张的工程垫付款项均系依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项目承包管理目标责任协议书》,该协议署名为承包管理项目责任,实质上是工程转包或挂靠合同,该合同的履行地在上高县,按民事诉讼法有关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同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权只能在工程所在地的上高县人民法院,综上,上高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水连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唐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