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诚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雷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新诚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45327号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晓斌。
被告:苏州新诚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朱伟星。
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新诚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以被告付清了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吴瑞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孟 楠
书 记 员 孟 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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