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饶阳县平顺建筑设备租赁站、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4民初4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饶阳县平顺建筑设备租赁站。
负责人:***,男,197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申请人: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卫东,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原告饶阳县平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冀1124财保1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临川支行15×××33账户存款550000元。饶阳县平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江西东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抚州临川支行15×××33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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