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6民初346号
原告:信丰县闽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信丰县中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曾明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游泳馆三楼。
法定代表人:孙旗。
原告信丰县闽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信丰县闽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丰县闽丰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丰县闽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27元,减半收取5264元,由原告信丰县闽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 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唐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