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

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91民初1027号

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3L34500647P。

经营者:陈建添,男,196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丰路**。

被申请人: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安远县游泳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581643994N。

法定代表人:孙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杜青,男,1974年6月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安远县

被申请人:***,男,1988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安远县

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与被申请人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杜青、***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杜青、***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并已提供了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170801046020200000049)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开发区建胜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杜青、***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 兴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廖琼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