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3211号
原告:章贡区时瞬建筑器材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南桥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68BMD8E。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赣州市安远县游泳馆**/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6581643994N。
法定代表人:孙旗,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安远县.
原告章贡区时瞬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诉被告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章贡区时瞬建筑器材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东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47元,减半收取5223.5元,由原告章贡区时瞬建筑器材租赁中心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