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202民初1109号
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寿安镇宁厂村油麻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059886718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出生,住江西省。
被告:江西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铁九村1栋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097491XL。
法定代表人:曹方高,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方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4日立案。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851元,减半收取2425.5元,由原告江西恒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