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23民初3842号
原告:广饶县大***弟物流配货站,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小李村。
经营者:邓华,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鄂伦春族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爽,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沙井新区沙A009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北京,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小勇,男,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原告广饶县大***弟物流配货站与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小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饶县大***弟物流配货站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饶县大***弟物流配货站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县大***弟物流配货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广饶县大***弟物流配货站负担。
审判员 王志海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全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