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财保44号之一
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557760057。
法定代表人:刘建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段娜,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999号万达广场A3号写字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20465。
法定代表人:杨德亮。
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控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在限额50万元范围内进行网络查控、冻结。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xxx105)作为担保。经申请人申请查控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被申请人现有财产线索如下: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账户(账号:4032××××003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账户:3605××××5555_1)。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集美支行账户(账号:4032××××003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红谷滩支行(账户:3605××××5555_1)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大英县鸿建商砼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蒋立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邓雅文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