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九江鸿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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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赣0402民初493号
申请人:九江鸿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姑塘镇城东港区化纤基地香积大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309228513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万达广场**写字楼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2046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九江鸿联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6万元,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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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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