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0948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被告:**,男,197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999号万达广场A3号写字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20465。
法定代表人:杨德亮。
原告***与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以经过法院调解后,双方已协商解决完毕为由,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2.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纪惠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