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民初3741号
原告:***,男,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197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
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999号万达广场A3号写字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20465。
法定代表人:杨德亮,任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大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郭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