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赣1125民初483号
原告:上饶市经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莲荷乡320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5596507514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会展路999号万达广场A3号写字楼2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5111204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饶市经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和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饶市经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66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683元,由原告上饶市经久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