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3民初2732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南通市人,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被告:江西丰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桔都大道20幢一层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3723921989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西丰伟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8日立案。2022年12月12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周娟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