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322执恢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GYA19W。
法定代表人:龙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亮,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花冲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160205XC。
法定代表人:王向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花冲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8515175B。
法定代表人:段信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322民初1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向被执行人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以及网络资金,无车辆登记信息以及不动产登记信息,亦未发现其有证券、金融理财信息以及收入类保险和股息红利。2022年6月16日,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886,343.17元及后期利息,截至2022年6月22日本案未执行到分文。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萍乡市三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新兵
审 判 员 孔祥勇
审 判 员 张 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琼燕
书 记 员 吴小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