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322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栗县上栗镇兴盛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MA35GYA19W。
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8515175B。
被执行人:段依敏,女,汉族,1972年6月19日生,住详细说萍乡市安源区。
被执行人:萍乡市函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03874。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
被执行人:李慧,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住萍乡市湘东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江西上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依敏、萍乡市函弘工贸有限公司、***、李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4807602.14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4807602.14元。江西上栗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与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依敏、萍乡市函弘工贸有限公司、***、李慧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对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依敏、萍乡市函弘工贸有限公司、***、李慧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32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在终结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曾宪波
审判员 孔祥勇
审判员 朱新兵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郭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