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02执5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花冲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8515175B。
法定代表人:段信德。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7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康佳,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赣0302民初3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4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康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分别于2019年4月3日、6月21日,通过最高院“总对总”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公司信息和车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当前已有冻结信息;
2、于2019年4月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开户情况;
3、于2019年4月8日,在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并于2019年7月4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案非首封,暂无法处置;
4、于2019年4月8日,在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康佳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因被执行人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法定条件,暂无法处置;
5、于2019年4月8日,在国盛证劵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文化路证劵营业部查询被执行人的金融债劵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6、于2019年4月8日,在萍乡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股息红利等财产情况,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传票等法律文书;
8、于2019年6月21日,通过“点对点”系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9、于2019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所管辖区发出司法建议函;
10、于2019年7月2日,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11、于2019年7月2日,约谈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并制作终本约谈笔录。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551824.52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9年7月9日,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丛国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