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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02执75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被执行人;康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
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
法定代表人:段信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广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康佳、***、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赣03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509.4632万元。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19年9月9日执行到位39万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2019年2月12日、2019年4月2日、2019年7月12日、2019年9月9日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并于2019年3月1日将其名下房产进行查封。
4、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边控措施。
5、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康佳名下有公积金信息,并已依法冻结扣划。
6、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7、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成功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3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军
审判员XX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