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302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新区韶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3225613887。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花冲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688515175B。
法定代表人:段信德。
被执行人:***,男,1971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女,197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段世可,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被执行人:康佳,女,1982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世可、康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所有的财产应当用于履行本案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凤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段世可、康佳名下1551824.52元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