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05民初409号
原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辛,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清宏,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法定代表人:游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传辉,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英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将诉讼请求标的9291344元变更为50000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左莉娜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十四日
书记员 钟梦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