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04民初7882号
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2383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五四西路****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鑫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04372T,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陵镇长*****>
法定代表人:赵中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青海上菱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党文君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