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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财保81号
申请人:***,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鹏、刘瑞英,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XXX。
被申请人: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04372T。
法定代表人:赵中文,执行董事,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4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乡建设支行营业室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28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格尔木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到期债权42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乡建设支行营业室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28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欣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高雪婷
书记员陈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