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1747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0437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昆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040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抚公司”)、***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盐湖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8年4月初,原告与被告**、赣抚公司经口头协商,将被告**从赣抚公司处承包的《2017年***市老旧小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第一批四标段》的***公路小区工程项目部分分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另对工程结算、工期、发票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盐湖城公司为案涉工程发包方。2019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补充签订了一份《工程分包协议书》,对相关细节进行了明确。2021年9月3日,案涉项目工程经***市审计局审计确认,案涉项目总造价13810970.64元,除应扣除的管理费和被告**自行负责施工的部分工程外,原告与被告**、赣抚公司结算的工程总价款为11826492.19元,除二被告已支付的540万元外,尚欠工程款6429492.19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赣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原告仅与被告**签订《工程分包协议书》,原告与被告赣抚公司、盐湖城公司均无直接合同关系,并且原告无法证明《工程分包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工程分包协议书》中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而原告又明确主***公司与被告**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现赣抚公司与被告**住所地均非***市,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被告盐湖城公司住所地及案涉工程所在地均为***市,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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