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辖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04372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市,身份证号XXX。 原审被告:**,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身份证号XXX。 原审被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市昆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0402U。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被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1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当中被上诉人***仅与原审被告**签订《协议书》,***与上诉人、***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无直接合同关系,并且***无法证明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即***是否系本案实际施工人身份仍待查明。现《协议书》中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无法予以明确,而***又明确主张由上诉人与**承担共同支付义务,现上诉人与**所在地均非***市,故而本案应当由上诉人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9年6月21日,原审被告**与被上诉人***就2017年***市老旧小区项目合作事宜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第一批四标段(***公路小区)签订《协议书》,被上诉人***因拖欠的工程款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是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双方无直接合同关系,协议书是否实际履行非管辖权审查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在青海省行政辖区的,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本案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属于***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晓 玲 审 判 员 樊 旭 华 审 判 员 陈 治 冈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马 雪 薇 书 记 员 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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