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058号
原告:***,男,1969年6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1985年8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53504372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心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市昆仑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579900402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盐湖城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剩余30564.13元予以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赵 琰
人民陪审员 梁 宏 芳
人民陪审员 井 发 香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 助理 万玛热旦
书 记 员 马 小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