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3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89638。
法定代表人:胡彬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赣010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但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调查,暂无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6670元,截止2019年6月12日已经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18667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亦无继续的必要,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美秀
审 判 员  朱金辉
人民陪审员  魏 彪
二〇一九年六月一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