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执33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文教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89638。
法定代表人:胡彬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7)赣0102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179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796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10元,执行费266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6670元及相应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江西赣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余美秀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