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赣0825行审11号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永丰县行政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0250148291002。
法定代表人:凌忠圣,主任。
被执行人: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巢大道776号汎港华萃庭院5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83125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发改罚决[2019]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后,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5日以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永发改罚决[2019]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永发改罚决[2019]8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