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02民初4812号
原告:抚州市永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秋溪镇政府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8F9F44Y。
法定代表人:周全华,总经理。
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831258。
法定代表人:王建群,执行董事。
原告抚州市永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州市永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前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永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抚州市永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计150元,由原告抚州市永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邓海荣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顾佳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