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3民初5242号
原告:惠州长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惠东县稔山镇盐灶背村委石埤坑村15号。
法定代表人:钟伟浩。
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3#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黎俊。
原告惠州长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惠州长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诉讼中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长协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长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崇峰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慕晴
法官助理 蔡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