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22125号
原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起湾南道竹苑广场之**20-25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665001462H。
法定代表人:吴嘉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丘耐,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洋帆,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赣抚财富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610831258。
法定代表人:黎俊。
原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计47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粤冠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姚志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