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民特43号
申请人:江西赣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镇风雨山村。
法定代表人:洪桦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杰,广东一粤(始兴)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199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小松,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文,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西赣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2021年8月31日听证过程中,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彦杰明确因双方已经达成调解而申请撤回本案申请,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学文明确达成调解属实且对申请人撤回本案申请无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双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有调解、和解、代为放弃诉讼请求等特殊授权的代理人,申请人撤回本案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赣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申请人江西赣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江西赣龙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春明
审 判 员 房 晔
审 判 员 王 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钟子晴
书 记 员 古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