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执2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熊俊。
被执行人:***,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魏琼华,女,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陈文松,男,199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谭星,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舒金保,男,195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周小平,男,196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李国荣,男,197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丰城市。
被执行人:熊志华,男,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周亚琴,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蔡汝平,男,197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被执行人:胡群,女,198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胡娟,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执行人:李莉,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陈美玲,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陈文坚,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兮酉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松。
被执行人:江西悟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谭星。
被执行人:南昌市大荣物资贸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小平。
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魏琼华。
被执行人:江西悟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
法定代表人:谭星。
被执行人:江西悟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谭星。
被执行人:江西悟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谭星。
被执行人:江西悟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谭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与江西兮酉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悟道贸易有限公司、南昌市大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魏琼华、***、陈文松、谭星、舒金保、陈国军、周小平、李光荣、熊志华、周亚琴、蔡汝平、胡群、胡娟、**、李莉、陈美玲、陈文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滨江支行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赣01执2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国兴
审判员 姚 国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