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0191执31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陈国军,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南铁九村58栋2单元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11563810242D。
被执行人:胡娟,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第三人:李莉,女,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系陈国军之妻。
本院在执行**与***、陈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李莉承诺自愿代***、陈国军履行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莉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丽华
审 判 员  胡显耀
人民陪审员  谢大龙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王 东
书 记 员  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