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191执31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0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7月30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系***之妻。
关于本院执行的**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9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履行如下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1526749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8日止),被执行人***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承担43082元,二审诉讼费1300元由***、***共同承担,共计4971131元。
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2018年2月8日,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自愿代***、***履行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1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债务。同日,本院作出(2017)赣0191执311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追加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1、2017年8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17)赣0191执311号执行裁定书。
2、2017年8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4421.97元,被执行人***有赣M×××××沃尔沃牌汽车一辆。
3、2017年8月11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19号1单元501室和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811、812、815、816、817、818、819室两处房产;被执行人***有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801、802、803、805、806、807、808、809、810室房产。上述房产均有抵押,本院在财产保全时均已查封,其中,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系首封,被执行人***的房产系轮候查封。
4、2017年8月14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4421.97元。
5、2017年8月1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文书送达当事人。
6、2017年8月30日,本院作出(2017)赣0191执311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的两处房产。同日委托评估。2017年9月19日,本院收到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6276217元。2017年10月17日,本院对上述两处房产启动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11月13日,申请人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申请撤回网络司法拍卖,故本院撤回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12月12日,申请人再次申请对上述两处房产拍卖。2017年12月14日,本院再次启动网络司法拍卖。
7、2018年1月15日,买受人***以成交价1160000元拍得被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19号1单元501室房产,其余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的七套房产均流拍。
8、2018年1月1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的七套房产启动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同年2月5日,上述房产第二次拍卖流拍。同年2月7日,本院对上述房产启动网络司法变卖。
9、2018年1月29日和2018年3月16日,本院将拍卖所得款1051169元和3282.9元,共计1054451.9元(此款扣除评估费、第三方辅助费、案件执行费等费用)发放给申请人。
10、2018年2月23日,买受人***分别以变卖价383000元、292000元、596000元拍得被执行人***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811、812、815室的房产;买受人***分别以变卖价676000元、340000元、340000元、340000元拍得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816、817、818、819室的房产。变卖所得款2967000元扣除评估费13352元,本院发放给抵押权人南昌大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1、2018年2月13日,本院经向南昌市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大道666号蓝天郡1号商业、办公楼602、605、607室的房产和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大道666号蓝天郡12号楼二单元1001室的房产。该房产本院轮候查封,不能处置。
12、2018年2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房产和车辆等财产信息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仅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5915.68元。
13、2018年2月24日,本院经向南昌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信息。
14、2018年2月24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冻结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5915.68元(此后该账户陆续进账至195935.07元)。
15、2017年4月21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16、2018年4月27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平台,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扣划金额195935.07元,并发放给申请人。
17、2018年5月31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432.04元,并发放给申请人。
18、2017年6月7日,本院约谈申请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9、2018年6月10日,本院在南昌市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赣M×××××沃尔沃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不能处置。
20、2018年6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在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8号楼的房产处置权移交给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
本案被执行人***、***、江西赣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金额为4971131元,已执行到位1254819.01元,未履行金额为3716311.99元。
本院认为,本案查封的房产、车辆不能处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侯鑫